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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破坏湿地最高罚5万元

多彩贵州网2015-08-07浏览

     多彩贵州网讯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获悉,《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已提请审议,根据《条例》,每年10月的第三个星期为贵州湿地保护周,凡排放湿地蓄水或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湿地范围内发生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破坏鸟卵;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挖沙、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泥炭藓、揭取草皮;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等8种行为。
 
    《条例》中还明确,凡是排放湿地蓄水或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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