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相关文件 四类特困人员将获政府救助
贵州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类特困人员将获政府救助
贵州省民政厅昨日通报,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对全省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行安排部署。
《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类人群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各市(州)要抓紧制定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并于今年3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备案。省政府对贯彻落实情况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记者曾秦 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