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第十二期)
公 告
(第十二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向社会公布,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和社会公众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举报。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苟家明、余光芬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黄建国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668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卢宗鲁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9元、执行费210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何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丹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96元、执行费2175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尹国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黄世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317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62元、执行费1461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尹国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兴会支付定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78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尹国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兴会支付定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尹国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万华山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尹国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朝忠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14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尹国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赖登国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合计1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850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尹国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黄世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2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37元,执行费1743元的义务。
11、戴金龙,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万山村小潘1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南环路幸福招待所,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7406124211。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戴金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翟春丽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628元的义务。
12、刘国红,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捧乍镇杨柳井村黄二桶组19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坪东镇锅底河村大箐口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302126134;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刘国红、查小粉、肖本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彭朝兴偿还借款人民币2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335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冯子荣、桑厚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佟吉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216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王文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2567.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39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潘全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人黄友德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664元的义务。
16、付松,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百德镇沟边村箐脚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106101219。
付刚,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百德镇沟边村箐脚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810141257。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付松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贵州顶效开发区旭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本息人民币121751.15元的义务,担保人付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对上述债务的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何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丹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96元、执行费2175元的执行和解协议。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卢宗鲁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9元、执行费210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欣欣煤焦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联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503.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6元、申请执行费523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刘德军、郭苏州、赵锡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坤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申请执行费1419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肖慈龙、余荣、张志金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泽学租金人民币2824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5元、申请执行费382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肖慈龙、余荣、张志金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贵金租金人民币656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肖慈龙、余荣、张志金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贵金租金人民币109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3元、申请执行费100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柏春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柏春芳医疗费等人民币11537.8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3元的义务。
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