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乡镇林业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加强森林资源环境保护,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守住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两条底线,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及护林员队伍的作用,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文件要求,兴义市林业局拟委托乡镇林业站实施部分林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范围
威舍镇人民政府、清水河镇人民政府、乌沙镇人民政府、白碗窑镇人民政府、七舍镇人民政府、捧乍镇人民政府、敬南镇人民政府、泥凼镇人民政府、仓更镇人民政府、南盘江镇人民政府、鲁布格镇人民政府、三江口镇人民政府、雄武乡人民政府、猪场坪镇人民政府、则戎镇人民政府、洛万乡人民政府、沧江乡人民政府。
二、委托对象
委托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
三、委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兴义市林业局拟将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对乡镇林业站进行委托,相关委托事项如下: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2、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面积达3亩以下的。
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4、非法采集树叶、树枝、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
5、非法扒剥活树皮,非法采挖、移植非珍贵树木的,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
6、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古树、大树、名木的。
7、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达到上述(1)数量的。
8、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未造成后果的。
9、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破坏国家或者地方种地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10、非法收购木材和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
11、对于以上所委托处罚事项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单宗案件范围为数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注:对于个人在2000元以上的罚款要按程序进行听证。
四、委托时限
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林业站要在委托权限内,以市林业局名义组织开展林业行政处罚,各乡镇林业站要严格按照试行委托工作依法履行各项委托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发现有超过委托范围、权限的违法行为或案件,要及时向市林业局报送或依法移交市公安机关。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9日,社会各界对于公告内容有相关意见和建议的,欢迎及时与兴义市林业局联系。
电话:0859-3222310
邮箱:xyly133@163.com
兴义市林业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