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刑期从8个月改判为4年 望谟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贩卖毒品案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由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梁富转贩卖毒品案,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改判,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5月18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对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富转贩卖毒品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富转多次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梁富转曾因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望谟县人民法院量刑畸轻。2015年5月27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后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15年8月21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梁富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抗诉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一部分,目的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本案的成功抗诉,对打击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望谟县检察院会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从重从快打击毒品犯罪案件,坚决遏制毒品犯罪的泛滥。
(王雪妮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