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首例污染环境案开庭 古法造纸被加进化工品
10月26日下午,贞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污染环境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无排污手续生产被查
据了解,38岁的被告人王某某,出生在贞丰县小屯镇龙井村阳寨组。37岁的被告人彭某某出生在贞丰县小屯镇龙井村云盘组,王某某和彭某某二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以后,为节约成本、提高产量、增加经济效益,小屯镇村民改变了造纸的传统工艺,以大量使用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烧碱)、次氯酸钠(俗称漂精)等化工原料以缩短生产周期,未对造纸过程中加入氢氧化钠、次氯酸钠蒸煮、浸泡构树皮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理,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
2013年8月,贞丰县政府对小屯镇违法造纸排污的小作坊进行取缔,并给予了经济补助,并对造纸户的设备、原材料进行回收,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属于被取缔的造纸户,亦领取了补助和回收款项。今年7月1日,该县环境污染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到小屯镇开展污染环境问题专项行动,在小屯镇龙井村阳寨组水井处、云盘组彭某某家后院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正在向外部环境排放造纸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现场看到浸泡蒸煮好的构树皮的浸泡池排口正向外排放产生废水,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当即对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送检,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立即停止向外部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排污超标180倍
经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抽取的水样进行监测结果显示:两人在造纸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有的指标甚至超标180倍。
该县环境保护局还多次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向外排放造纸过程中蒸煮、浸泡构树皮时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均责令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于今年7月1日排放的危险废物的质量为6.5吨;被告人彭某某用于浸泡构树皮的浸泡池容积为5.38m3,在一个造纸生产周期中在该浸泡池中采用流水浸泡、漂白加入氢氧化钠蒸煮后的构树皮而持续向外排放含碱废液,亦因违法排放污染物3次被环境监管机关现场查获,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排放的危险废物质量为3吨以上,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古法造纸列入非遗
据介绍,贞丰县小屯镇一带的白棉纸造纸工艺,始于清代乾隆年间,传统工艺以构树皮、石灰为主要原材料,采用蒸煮、浸泡、漂白、打浆、操纸、晾晒等数十道工序、历时数十日制造白棉纸。因其工艺古朴自然且多达72道生产工序的复杂性,被誉为古法造纸术的“活化石”,文化部于2007年将此造纸技术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法造纸成为当地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
相关链接
“污染环境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王某某、彭某某两案系上述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黔西南州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