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一男子偷取他人信用卡中钱财获拘役四个月
兴义之窗讯 近日,望谟县一男子因偷取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的卡中内现金,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获刑。
案情简介:2015年3月一天的上午,被告人岑某某在望谟县复兴镇桥头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前一个取款的被害人王某取款后将农信社的银联卡遗忘于取款机内未取出,便心生盗窃之念,从被害人王某的卡内取走5000元人民币后将卡取出拿走。案发后,被盗的5000元现金及农信社银联卡已归还给被害人王某。
法律评析:该案中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岑某某具有坦白、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在拘役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该案后经望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人岑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此敬告广大市民:切勿起贪念,他人之财不可拿,触犯法律终悔恨。(通讯员 王宁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