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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一男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领刑三年零十个月

亮点黔西南2015-11-13浏览

     亮点黔西南讯 日前,黔西南安龙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判处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某某表示服从判决。这是黔西南州在“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中侦办的首例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

 
    2015年年初,黔西南州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在网络巡查工作中,发现一网站存放了大量淫秽视频,并查明该网站开办者在本州安龙县境内活动。州公安局领导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安龙县公安局具体侦办此案,州公安局网安支队等部门全力支持和配合。
 
    通过州、县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侦查工作,锁定涉案嫌疑人就是安龙籍男子王某某,并收集固定了王某某涉嫌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大量证据。但此时王某某已经离开安龙县,踪迹不明。
 
    州、县公安机关继续联动,紧密配合,经过大量的艰辛排查工作,得到了王某某已逃到了千里之外的广东省东莞市的重要线索,办案民警立即远赴广东开展抓捕工作。
 
    在拥有800多万人口且大多数为外地流动人员的东莞市寻找一个人踪迹,无异于大海捞针。在东莞警方的大力支持下,追捕组民警用了10天时间,对王某某可能落脚的地点进行了全面摸排,最终在东莞市茶山镇卢边村的一出租屋内,将王某某抓获,案件成功告破。
 
    经查:王某某分别注册了2个网站,发布淫秽视频链接,通过推送“酷播”播放器获利人民币3459.67元。经有关部门鉴定, 王某某所开办的网站中共有115部淫秽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建立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
 
    在此,黔西南州公安机关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但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陈稳 潘德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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