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第十期)
公 告
(第十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向社会公布,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和社会公众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举报。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杨红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何显文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赖永国、王国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志兴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的义务。
罗光兴,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兴义市兴源街(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002053770。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胡彬、罗光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骆礼银借款本金人民币47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63元、申请执行费625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胡位宁、王国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骆礼银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履行完毕止)、承担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罗颖、仇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骆礼银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申请执行费679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万民尧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杰卡尼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5389.30元及赔偿损失(损失以所欠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从201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745元、申请执行费937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徐金普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应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7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092元、申请执行费216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刘红、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骆礼银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息,从2013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13元、申请执行费661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贺绍兵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罗弟虎医疗费等人民币6434.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钱国琴、韩志友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1年2月19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530元、申请执行费1123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陈廷才、周健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谭诗品的医疗等费用人民币63195.06元、承担诉讼费1706元、申请执行费773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王功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唐维借款本金72000元、并以72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四倍向唐维支付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范淼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蔡侠欠款人民币2270000元及利息(利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诉讼费50820元、申请执行费25351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王刚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尹桃花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3377元、赔偿申请执行人何顺江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2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0元、执行费562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陈应祥、胡成先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71.61元和罚息(其中:截至2014年8月28日的罚息为20715.50元;从2014年8月29日起,以60572.61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0.8‰计算,按日计算罚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21元、执行费1135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彭兴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兴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2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文杰、胡光敏、刘大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夏斌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赵举红、刘显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被害人王必周人民币905元、退还被害人代时军人民币1893元的义务。
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全、张世伟、张世祥承揽合同工程款人民币2084367.7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37元、申请费人民币23361元;
偿还申请执行人朱云方借款人民币12076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9465.00元,执行费14571.00元。
20、贵州双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黄焰,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系贵州双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兴义市遵义路5号6栋2单元402号,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者相镇三村5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29545-4。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石成晶、邹礼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26元、申请执行费1213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姚朝川、钱兴兵、袁兴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人民币38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12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李太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57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
24、范普荣,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思望镇西村花一屯39号,现租住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顶效村牛路边组,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902234013。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范普荣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213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5元、申请执行费220元的义务。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张泽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陈明秀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8895.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167元的义务。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