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履行疫情防控有关责任的通告
全市全区广大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兴义市、义龙新区广大人民群众个人履行疫情防控有关责任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期间,擅自离开管控区域,不遵守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相关规定的;
3.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不到定点医院医疗机构就医,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的。
有上述行为且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规定,单位、个人拒绝执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照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请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为夺取疫情防控胜利贡献一份力量。
兴义市、义龙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