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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望谟县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简章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09-19浏览

   为加强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增强活力,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2017年望谟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招聘工作人员95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招聘计划、发布招聘简章、现场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程序进行。
 
  二、招聘计划、职位及方式
 
  1、招聘计划95名。
 
  2、招聘职位:各招聘职位详见《2017年望谟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职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统一简称《招聘职位一览表》,招聘专业请以《2017年望谟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4)为准。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如有同时填报两个及以上职位的,经查实,则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3、招聘方式:招聘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各类招聘人员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分类择优聘用。
 
  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2017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2、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前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到在望谟县服务期满或望谟户籍(生源)在外县服务期满的“四项目”人员(即“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不受户籍限制;
 
  3、望谟县原任或现任满一届及以上的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四项目人员”除外);
 
  4、截止2017年8月31日前现驻望谟部队服役的军人随军家属;
 
  5、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前国办扶贫系统望谟县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毕业生;
 
  6、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前望谟县村级连续服务满2年及以上,属望谟县户籍或生源于2016年12月份前仍在岗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助理)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具体详见《招聘职位一览表》。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在我县任职满一届及以上的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村干部(“四项目人员”除外)学历放宽到中专(技校、职高、高中),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在我县村级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属望谟县户籍或生源于2016年12月份前任在岗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助理)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学历放宽到全日制中专,年龄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4、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聘职位一览表》)。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前在职、在编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县工勤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2、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前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以及已签订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聘用合同的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5、服兵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人员;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辞职以及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满后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未满3年的人员;
 
  7、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正在立案审查的人员;
 
  8、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根据黔党发〔2011〕17号文件);
 
  9、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0、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近5年来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四、报名、资格审查、加分确认及准考证发放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统一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结束后,将各职位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加分情况在笔试前面向社会公示。
 
  2.报名时间:2017年9月28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3.报名地点: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
 
  4.报名费(考务费):100元/人。
 
  (二)资格审查
 
  报名时,考生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毕业证书;
 
  2、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到在望谟县服务期满或望谟户籍(生源)在外县服务期满的“四项目”人员,需提交由县级以上“引导办”、“项目办”开具的服务证明或执基层项目服务证书;
 
  4、任职满一届及以上的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四项目人员”除外),须提交由所任职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相关任职文件;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出具县民政部门的当选证书。若任职文件和当选证书无原件的则由乡镇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另行加盖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公章,同时提供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证明须注明任职起止时间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
 
  5、现驻望谟部队服役的军人随军家属报考需提供《结婚证》、现驻部队证明(证明须注明×年×月×日到望谟部队服役的军人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
 
  6、望谟县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填写《2017年望谟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在档立卡精准贫困户考生证明》(附件3);
 
  7、望谟县乡村医生须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助理)执业证书并由乡镇卫生院出具连续服务工作证明、县卫计局财务室审核签字确认,以上证明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我县在职在编工勤人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以上证明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招聘职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详见《招聘职位一览表》)。
 
  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根据所报职位,自行下载并填写附件2:《望谟县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报名信息暨加分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考生自行在电脑上填写好信息并打印),打印后到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
 
  委托他人代报的,须同时提交委托书正本、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委托报名的,报名信息视为考生本人填写,若出现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从报名到聘用期间须保持电话畅通(号码以报名表上所填写的为准),若出现报名信息错误、与笔试时提交的证件不一致或由于考生自身原因不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影响考试或聘用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过程,凡有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分政策及确认
 
  本次招聘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加分在笔试成绩折算后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生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生源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3)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生源的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子女报考给予加5分(州党发〔2012〕4号文件规定)。
 
  (4)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生源的退役士兵加10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生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生源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生源的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子女的考生报名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结育证》及《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由户籍所在县级卫计部门审核,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
 
  (4)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生源的退役士兵须提供《退伍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由乡(镇、街道)人武部审核,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再由县人武部审核盖章确认。
 
  申请加分的考生须在《报名表》上相应栏目填写加分类别及分值,不提供加分相关材料或未填写加分信息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加分。经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统一由招聘办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
 
  (四)准考证发放
 
  发放时间:2017年10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考生须持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报名票据领取)。
 
  发放地点: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
 
  《准考证》和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从笔试至办理聘用手续整个过程)的重要凭证,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因不能提供证件而影响进入下一环节所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形式、内容及笔试合格分数线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在县招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招聘办负责组织,统一进行。笔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1、笔试科目:单位代码为1708的笔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其余职位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总分值150分);
 
  2、笔试总成绩计算:
 
  各类职位的笔试成绩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成绩+加分。
 
  3、考试时间:2017年10月21日上午:08:30—11:00
 
  4、考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5、本次招聘考试不设置开考比例,按实际报名人数开考;对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2:1比例的职位划分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60分)(“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是指进入下一环节的笔试成绩与加分之和的最低成绩)。对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到2:1比例的职位按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员;若考生考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则另行出题笔试择优确定下一环节对象。未完成笔试科目,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资格。
 
  六、体检
 
  1、各职位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对象。体检参照《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凡体检不合格或不参加体检,视为考生自动放弃,不再顺延递补。
 
  2、体检由县招聘办统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查看加分确认、分数公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等信息请考生密切关注望谟县人社局公示栏及望谟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zwm.gov.cn/)。上述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考察
 
  经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统一安排,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在考察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考察材料交到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聘用单位报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前在职、在编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我县工勤人员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辞职以及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满后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未满3周年的人员;
 
  3、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正在立案审查的人员;
 
  4、发出考察政审通知后,10天内未提供考察依据的;
 
  5、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6、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7、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9、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0、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八、公示、聘用审批、聘用待遇
 
  (一)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聘用岗位确定。根据公布的招聘职位计划数(详见附件1)由考生依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自行选定聘用岗位。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个人学籍档案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待遇按黔府发〔2015〕45号文件执行。试用期满后,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转为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九、其他规定
 
  (一)新聘用人员实行最低服务期限,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聘用单位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5年内不得调动、改行、调离本县或擅自脱产学习,且驻村扶贫工作员原则上3年内不允许调动(含试用期)和参加县直部门遴选,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未满服务年限按违约处理。
 
  (二)在聘用过程中,发现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直接取消其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有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辞职、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满后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未满3周年的人员;
 
  (4)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正在立案审查的人员。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相关责任。
 
  (四)在本次公开招聘中,如应聘人员因自动放弃、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结果不合格等原因,造成招聘岗位空缺的,不作顺延递补。
 
  (五)附件一所述与本次《招聘简章》正文等同。
 
  十、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考生有回避关系,必须实行公务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考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对违反聘用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检、考察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考生,五年内不得参加望谟县各类招聘考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尽事宜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相关信息都将在望谟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zwm.gov.cn/)上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并相互转告,县招聘办不再另行电话通知,若因考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二、本简章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0859—4616196
 
  监督电话: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859—4616906
 

附件一.2017年望谟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职位一览表

附件二.2017年望谟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报名暨加分表

附件三.2017年望谟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精准扶贫证明

附件四.2017年望谟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望谟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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