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2号)及《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兴仁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审查意见函》(州法规备审〔2016〕1号)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废止和修改内容如下:
一、废止《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15〕31号);
二、将《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16〕32号)第九条中的:“本细则自行文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执行的《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将《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城乡医疗救助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15〕29号)第九条中的:“本方案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修改为“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将《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仁府办发〔2016〕15号)第九条中的:“本方案自行文之日起执行。”修改为“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