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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兴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黔西南日报2016-09-27浏览

     兴义市水务总公司及各乡(镇)排水主管部门:

    根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4〕2398号)文件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5〕1643号)的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遵循“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按照政府定价法定程序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26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在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将听证会情况和《关于调整兴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发改局〈关于调整兴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的批复》(兴府发〔2016〕56号),决定调整兴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兴义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5元/m3,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40元/m3。
 
    (2)重点建制镇及其它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兴义市重点建制镇目前只有威舍开发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5元/m3,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m3。其他乡镇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参照重点建制镇的收费标准执行。(在建乡镇污水处理厂有:乌沙污水处理厂、清水河污水处理厂、泥凼污水处理厂)
 
    (3)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按照产业园区所属行政区域执行。
 
    二、分类界定收费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收费水量为城镇供水企
 
    业的抄表水量;自备水源取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水量,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抄表水量核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自备水源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核定。
 
    三、对低保户家庭实行优惠政策
 
    为保证低保户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到影响,按照《贵州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低保户家庭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仍按调整前的标准执行,即0.60元/m3执行。
 
    四、相关要求
 
    (1)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2)除低收入家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代征单位故意免征、减征,超标准、超范围征收,监测单位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五、以上调整价格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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