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望谟:不及时如实报告廉情将被问责
近日,望谟县出台了《望谟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及乡(镇、街道)纪(工)委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派驻部门纪检组组长、联系部门纪工委(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部门监察室主任和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每季度末月28日前须向县纪委监察局作廉情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定期选择听取部分派驻机构、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和乡(镇、街道)纪(工)委廉情报告。
廉情报告内容为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自律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收到反映驻在(联系)部门和乡(镇、街道)重大违纪、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问题、以及其他人员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和须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实施细则规定,对不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召回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纪律予以处分。发现违纪问题,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召回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纪律予以处分。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驻在(联系)部门和乡(镇、街道)班子及其成员出现重大问题的,按“一案双查”有关要求追究监督责任。(望谟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