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兴仁县第五小学校长刘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黔西南州纪委监察局网2016-08-04浏览次 据兴仁县纪委消息:兴仁县第五小学校长刘兴,利用校际交流之机,虚报差旅费冲抵个人应负担的游玩费用,变相公款旅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且在党的十八大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顶风违纪。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6年6月,经中共兴仁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规报销的2528元违纪款上缴国库。(兴仁县纪委)